笔者之前辩护的郑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在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下,检察机关最终以公安机关认定郑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与受害人系同事,二人在乡下某地做路面硬化。凌晨两点多,二人在做完当天的工作下班后分别驾驶各自的二轮摩托车回家。两车先后行驶,当事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前,被害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后。当二人行驶至某地道路时,当事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被受害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导致二人倒地受伤。后当事人将其二轮摩托车挪动并藏匿到十米多外的地方。当事人在现场等候,拨打了122交警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来后当事人同受害人跟随急救车到医院就诊。治疗近一个月,受害人因受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县交通警察大队以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二轮摩托车藏匿认定为当事人伪造现场,因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认定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责任。笔者在交通事故认定阶段即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经过复核,市交警支队撤销了该事故认定书。但是,此后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仍然认定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因此,该交通肇事案经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辩护人经过阅卷后认为:现有证据仅仅能证明当事人存在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状态的违法行为,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任何违法行为。且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本案系受害人的二轮摩托车追尾到当事人的二轮摩托车,当事人本不应认定为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研究分析,本案当事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辩护人提交了两份法律意见书,提出了如下当事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意见:

第一份法律意见书部分观点:一、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因此,交通肇事罪是指只有在具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等的危害后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二者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前者必须是后者的原因,后者必须是前者造成的结果。二、当事人挪车的行为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该行为并非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法律不能以事故发生后的行为认定事故发生时,这样会导致颠倒事实。假设在事故发生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不论是事后的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及逃逸等情节仅仅能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而不能作为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根据……

第二份法律意见书部分观点:辩护人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陈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4-06-1-054-003)》的裁判要旨之一提出:一、“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二、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危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具体就交通肇事罪而言,《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负事故同等责任”系指对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用于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情节,发生在交通事故之后,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原因……

辩护人的两份法律意见书都一致认为:当事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不起诉。经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该案的成功辩护使得当事人免受牢狱之苦。同时,辩护人对受害人的意外去世深感悲悯,也提醒各位朋友在行车过程中无时无刻都能够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安全驾驶,平安出行!


法律法规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逃离事故现场的。